從《民法典》中看融資租賃本源
編輯:admin / 發(fā)布時間:2020-06-10 / 閱讀:1486
十三屆全國人大三中全會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以下簡稱《民法典》)是新中國成立后首部重在保護私權利的民法,是民事權利的綜合法和保障法。
它協(xié)調、整合了與民事相關的各方法律,在原來的基礎上有所創(chuàng)新和提高。在研究時要用系統(tǒng)思維方式全面看法,既不能斷章取義,也不能就事論事。
本文撰寫目的不是對該法典的解讀,而是通過研究與融資租賃有關的相關法條,探尋融資租賃本源,為行業(yè)發(fā)展尋找健康路。
一、
融資租賃相關民事法集合在同一法典
《民法典》共1260個法條,涵蓋民事的方方面面權力,它融合了包括我們所熟知的《物權法》、《合同法》、《民法通則》等九大民事法律。不僅融合《合同法》關于融資租賃司法解釋的內容,還融合了我們曾經遺憾未出臺的《融資租賃法》相關內容。從業(yè)界角度看,是一部處理融資租賃相關民事案件的大法。
該法典有關“租賃”一詞共100處,涉及抵押權、租賃合同、融資租賃合同、車輛租賃肇事人認定與賠償等。幾乎98%的詞出現在租賃和融資租賃合同方面,整個法理并沒有偏離融資租賃本源。筆者希望通過學習和討論該法典,結束當前對融資租賃本源內涵的爭論。
融資租賃涉及多學科多領域的邊緣產業(yè),學習和理解《民法典》第一編 總則,第二編 物權,第三編 合同,所有內容都需要重點研究。不能只限于融資租賃合同。
二、
《民法典》給融資租賃帶來的好處
1、《民法典》彌補了《融資租賃法》立法夭折的遺憾
在融資租賃發(fā)達國家并沒有《融資租賃法》,他們都是通過民法來解決融資租賃糾紛案的??蓸I(yè)界當時為什么呼吁出臺《融資租賃法》?這是因為融資租賃需要在完整的市場經濟體系下才能健康發(fā)展。而有關融資租賃的法律法規(guī)當時非常缺乏,所以才有業(yè)界人大代表在2010年十一屆全國人大代表上提案給融資租賃單獨立法。
2013年該提案落實到人大財經委,就此啟動了《融資租賃法》立法程序。在立法過程中涉及了當時14個部委參與制定,起草前在國內外進行了廣泛、充分的調查研究和討論,形成最終第三稿草案。
在該法即將出臺最后時刻,因人大法工委的堅決反對而夭折。他們的理由是已有《合同法》足以保護融資租賃各方當事人,不需要單獨立法。當時業(yè)界實在無語。早知現在何必當初呢?
立法雖然失敗,但立法過程提高了社會對融資租賃的認知度,對于現在回歸融資租賃本源和與世界接軌,都是非常有用的參考資料。爾后銀監(jiān)會允許銀行參股金融租賃公司,稅務部門“直租”、“回租”不同納稅方式都和那時參與立法過程有關。
《融資租賃法》里面的一些立法原則在《民法典》里也有體現,從此業(yè)界不必再糾結這個問題。
2、《民法典》提升了融資租賃相關法律的法位
《合同法》與《消費者權益保障法》是同位法,因此要用融資租賃的方式出租給自然人,如不做特別說明,有可能為了保護消費者而在司法判案時以《消費者權益保障法》優(yōu)先,租賃公司的合法權益排在消費者權益的后面,有可能對出租人造成不公。
將《合同法》相關融資租賃的內容移到《民法典》后,相對于《消費者權益保障法》,提升到上位。這對今后以自然人為承租人的融資租賃糾紛案件的處理非常有利,可以防止以“侵害消費者權益”的名義侵害出租人的權益。
三、
從《民法典》中找融資租賃本源
?。ㄒ唬W習《民法典》首要關注“物權”
融資租賃行業(yè)路走偏多是忽略了“物權”的因素。有意無意地放棄物權,把融資租賃做成“以錢生錢”的行當,出了問題自討苦吃。
融資租賃企業(yè)在以往的訴訟中,只有贏了官司收不回損失的問題出現,鮮有打輸官司的案例。
如今租賃公司打輸官司卻成為常態(tài)。追究其根源,都是離開“物”本身適合租賃的屬性。既:承租人不能通過使用租賃物獲利支付租金的能力,或者是不能清晰確權的物件做租賃標的物,甚至是變形物件或無形資產做租賃標的物造成的。
?。ǘ┤嬲J識“所有權”和“使用權”
過去人們對“所有權”和“使用權”的認識比較模糊。常有人比喻融資租賃具有“所有權和使用權分離”的特征。
1、“所有權”的四項權能
《民法典》物權篇第一百一十四條規(guī)定:“物權是權利人依法對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權利,包括所有權、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物權”不僅指“所有權”,還有“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這可能顛覆了我們過去的認識:認為只有租賃公司才有租賃物的物權,“承租人沒有物權,只有使用權”的概念。#p#分頁標題#e#
《民法典》第二百四十條規(guī)定:“所有權人對自己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該法條明確了所有權人擁有四項權能。融資租賃的本源就是在這四項權能中做文章。
2、租賃物所有權的設立
《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五條規(guī)定:“融資租賃合同是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出賣人、租賃物的選擇,向出賣人購買租賃物,提供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沒有對租賃物的買賣,就會給出租人帶來傷害。出租人通過“買賣合同”購買租賃物獲得租賃物的所有權。這個交易應該是排他的,有些租賃公司沒掌握這個原則,無意中喪失了對租賃物的絕對所有權,從而喪失了訴訟時的有利地位。
《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五條規(guī)定:“買賣合同是出賣人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于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合同。”出租人要獲得租賃物的所有權,必須通過“買賣合同”在第一時間獲取,而不能出現所有權確權的其他因素存在。
在融資租賃交易中,出租人對擁有租賃物的所有權,必須保證其絕對性、排他性、永續(xù)性的三要素。為保證這3點,租賃物件的采購必須是由承租人選擇,出租人采購。哪怕租賃公司的母公司是租賃物制造企業(yè),也必須這樣做。否則會出現租賃物“所有權”在,融資租賃“合同”卻不在了。
3、防止所有權丟失
《民法典》第七百四十五條規(guī)定:“出租人對租賃物享有的所有權,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這里雖然保障了出租人對租賃物擁有所有權。如果不“登記”,有可能”權”還在,“物”卻被善意第三人拿走設立為自己的新物權。
目前可登記的唯一部門是中國人民銀行征信中心建立的融資租賃登記公示系(http://www.zhongdengwang.com),它既包含了債權,又包含了租賃物的登記。在這次嚴監(jiān)管中,有租賃公司因未辦理登記而被罰沒合規(guī)經營。
4、“使用權”的權
按照《民法典》第二百四十條規(guī)定,從中我們可以得知“所有權”包括占有、使用、收益、處分四個權能。所謂“使用權”僅是其中的一種權能。
《民法典》第三百二十三條規(guī)定:“用益物權人對他人所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如果認為承租人對租賃物只有“使用權”顯然并不完整,還應包括“占有”和“收益”兩項權能。
承租人對租賃物并不擁有“所有權”,而是在出租人成為所有權人后,才有資格將“用益物權”設立給承租人。此時承租人才擁有租賃物的用益物權。
承租人擁有“用益物權”后,就可“使用”租賃物。因為“占有”,出租人要取回租賃物必須通過法律程序,除非事先在租賃合同里有約定取回條款。承租人在會計處理上可將“融資租入資”產計入的自己的“使用權資產”。
行規(guī)“買賣不破租賃”也是保護承租人合法繼續(xù)“占有”租賃物的權力。
除此以外,承租人不僅對租賃物“占有、使用”,還有“收益”。既:承租人使用租賃物獲得的利潤,歸承租人所有。
在租賃公司考察租賃項目是否值得做時,這個“收益”能否覆蓋應支付的租金和相關費用(稅費、維修保養(yǎng)費等)是一個很關鍵的抗風險安全指標之一。
承租人使用融資租賃添置固定資產的好處,就是可以“借雞下蛋,賣蛋買雞”。不會下蛋的雞要其何用?
5、“用益物權”是所有權人有條件設立的
《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一條規(guī)定:“所有權人有權在自己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上設立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用益物權人、擔保物權人行使權利,不得損害所有權人的權益。”融資租賃出租人是在承租人承諾支付約定租金的情況下將用益物權設立給承租人。承租人不得以拖欠租金、賴賬等方式“損害所有權人的權益”。
雖然出租人將用益物權設立給承租人,但租賃物件“所有權”按《民法典》第七百四十五條的規(guī)定,一直屬于出租人,直至租賃合同全部執(zhí)行完畢,債權債務全部結清后轉移給承租人。
在租賃期間,承租人對租賃物的 “用益物權”。是用承諾按期支付租金衍生出來的權力,不是租賃物所有權的一部分。
6、所有權轉移
出租人擁有租賃物的所有權,按照《民法典》第七百五十九條規(guī)定:“當事人約定租賃期限屆滿,承租人僅需向出租人支付象征性價款的,視為約定的租金義務履行完畢后租賃物的所有權歸承租人。”這種轉移是出租人將租賃物的“所有權”轉給承租人,因為事前已經將“用益物權”設立給承租人,因此實質上只轉移了一個“處分”權能。#p#分頁標題#e#
通常租賃物所有權最終轉移時是用“形式交易”完成的。這個交易目的只是為了所有權轉移,通常在融資租賃合同里約定,不需要另行簽訂買賣合同。用其他方式轉移租賃物的所有權成本太高。
為了不在稅務上找麻煩,通常以最低法定免稅額來標的“名義貨價”(在美國是最小貨幣整數單位:1美元,中國通常為10元人民幣)。
需要清楚地了解到:這不是租賃計算里預留的“余值” (future value),而是一種形式交易值。因為此時全部應付租金應已經結清。
有的租賃公司把“名義貨價”定的很高,甚至上萬元。這就超過了名義貨價原本的意思,財務上有可能按“余值”處理,還要支付相應的稅費。
四、
《民法典》為融資租賃本源證明
筆者認為《民法典》有關融資租賃的條款并沒有偏離融資租賃的本源。對租賃物的“所有權”及其“四項權能”的定義非常清晰。融資租賃在權能上的分配并沒有脫離《民法典》的法規(guī)。
1、所有權、用益物權涇渭分明
融資租賃交易中,雖然租賃物的選擇是承租人,但物的所有權歸屬出租人,并將用益物權設立給承租人。條件是承租人承諾按時足額支付各期租金。
租賃物件所有權不會隨著承租人支付租金額累計增加,而出現所有權逐漸轉移的問題。承租人的用益物權也不會隨著租金支付額的累計增加而逐步得到租賃物件的處分權。
一旦承租人違約,出租人有權通過法律收回或中止承租人對租賃物的“用益物權”。不能讓承租人賴賬的同時,還繼續(xù)使用租賃物獲利。收回“用益物權”需趕在收回租賃物之前。否則第二步有可能落空(承租人私自處分租賃物件)。這些在簽訂融資租賃合同時都應該有所約定。
2、“物權”離不開買賣合同
《民法典》“合同編”的“買賣合同”和“融資租賃合同”對于掌握融資租賃本源都是必須要掌握的重點。
融資租賃是金融與貿易結合的邊緣產業(yè),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中租賃公司敗訴通常在貿易環(huán)節(jié)而不是在金融環(huán)節(jié)。融資租賃的本源既不能脫離金融也不能離開貿易。尤其是在風險管理上,更需有效地對租賃物的資產進行管理。如:
在租賃物采購環(huán)節(jié),雖然租賃物是由承租人選擇。但出租人是否購買,有一票否決權。這里面需要考慮承租企業(yè)使用融資租賃的適用性;租賃物的融資租賃適用性。包括租賃物的性價比;租賃物的市場平均價;租賃物的技術更新頻率;承租人使用租賃物的獲利能力;承租人所在產業(yè)的平均利潤率等。
如有必要,還要關心了解供貨商的資信和租賃物的生產成本。以及操作技術掌握難易等因素,以防購買到質次價高的租賃物。
在使用過程要關注租賃物的安放地點,產能、盈利能力和市場上下游產業(yè)鏈的變化情況。還要關注租賃物在使用過程的倉儲、運輸、保險情況;能源及原材料的來源是否穩(wěn)定。
最后一點要關注租賃物的退出市場,梯級銷售市場,翻新及維修市場。為租賃資產的退出做好充足準備。目前我國二手設備市場不怎么健全,租賃物的退出機制通常鎖定在供貨商身上。在他們用他人資金銷售自己產品時,也要為最終用戶承擔一定的風險責任。
3、租賃標的物
探討融資租賃本源離不開租賃標的物的問題。《民法典》只強調了租賃“物”,這些“物”的屬性定位在什么范圍并沒有明確規(guī)定。
租賃四大支柱不僅有民法典,還有會計處理、稅收和監(jiān)管。租賃的會計處理,稅收、監(jiān)管在租賃物的適用性上都有明確規(guī)定。
業(yè)界總有人喜歡創(chuàng)新,突破租賃物鎖定范圍。不管怎樣創(chuàng)新,在司法時,還是要有充分的證據做呈堂證供。流動資產、可變形態(tài)資產、無形資產因其不確定性,在司法訴訟時都不是有力的物證。這點對租賃公司非常不利。開辦融資租賃業(yè)務,一定不能離開對租賃標的物的限定條件。
融資租賃若要與國際接軌,租賃標的物通常選擇在機械設備、交通運輸工具、生產用廠房等固定資產。進入科技發(fā)展新時代,新基建領域大量高科技有形動產都可以做租賃標的物。
4、有交付就不會有傷害
租賃公司司法敗訴案多出現在“法律交付”不完善的原因造成。《民法典》第二百零八條規(guī)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應當依照法律規(guī)定登記。動產物權的設立和轉讓,應當依照法律規(guī)定交付。”對于動產來說,出租人獲取物權的“法律交付”(不一定是實際交貨)比登記更重要。登記只是為了對抗善意第三人合法侵權,并不影響租賃物原定的所有權。#p#分頁標題#e#
因為不懂貿易相關法律,有些租賃公司在做“回租”業(yè)務時以為簽訂“買賣合同”支付了貨款就理所當然地獲取租賃物的所有權。實際上沒有履行“法律交付”手續(xù),導致物權的設立并不成立。
有關物件的交付也有多種形式,《民法典》第二章第二節(jié)“動產交付”已有詳細規(guī)定,這里不在贅述。
《民法典》融資租賃章節(jié)僅有25條,本文只是論證該法典與融資租賃本源的關系,通過對部分法律條文分析,來查找融資租賃本源。其他細節(jié)部分不在這里分析。
五、
解讀《民法典》認清租賃本源必讀資料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正式頒發(fā)版本。這樣才能全面掌握和充分理解該法內容,更加容易認清融資租賃本源。
2、《中國裁判文書網》(http://wenshu.court.gov.cn/)是每時每刻統(tǒng)計數據都在變化的一個司法判案的動態(tài)網站。在那里記錄著從2000年至現在的時刻,融資租賃糾紛案的數量、勝敗訴的原因,標的、訴訟雙方的名稱和判案理由。
不管勝敗,融資租賃正反兩方面經驗都在其中,信用不佳的承租人在里面,地方保護主義過濃的法院也在里面。查看和分析這些資料,可以正確理解融資租賃本源到底是什么。也可以知道怎樣才能規(guī)避司法不公,查看那些地區(qū)因法治環(huán)境不好,而不適合開展融資租賃業(yè)務地區(qū)。從中找出防范租賃風險的有效措施,也可以看到司法結果是怎樣回應融資租賃的本源。
下面一組數據表示從2013年開始至今每年融資租賃糾紛案的結案數量。2020年的數據還在不斷變化中。
2020年11505件(在疫情爆發(fā)時期雖有減緩,但依然還在不斷增加),2019年85820件,2018年61140件,2017年45807件;2016年31117件,2015年22886件,2014年14991件,2013年3092件。融資租賃的反面教訓都在這里面。
業(yè)界在融資租賃上的創(chuàng)新可以狂想、任性、瘋狂或獨創(chuàng)。但千變萬化不能離開融資租賃的本源,不能離開《民法典》這個準繩,尤其是在2021年生效以后。
3、國際統(tǒng)一私法協(xié)會的《國際融資租賃公約》和2008年頒發(fā)的《租賃示范法草案》。中國融資租賃要與國際接軌,這是必須了解的法律文件。融資租賃是舶來品,其本源還要從國際上尋找正根。
4、《融資租賃法草案最終版》雖然立法在最后一刻夭折了,但里面有人大立法機構,國務院各有關職能部委和業(yè)界的心血,是學習具有中國特色融資租賃的必讀參考資料。
5、《移動設備國際利益公約》這是有關“動產登記”的國際通行做法,我國是簽約國。學習它可以理解到國際上租賃物權要“登記”的都是什么,怎樣才能對抗善意第三人。
遺憾的是這里的條款只針對“移動設備”。非移動動產的租賃物在哪登記,用什么方式登記需要法律給明確的說法,更要建立一個跨融資租賃的“有形動產登記體系”,因為這還涉及其他投融資領域的物權防侵害問題。
6、《全國法院民5261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4102法〔2019〕254號)1653》,俗稱“九民紀要”。共計12部分130個問題,內容涉《物權法》、《合同法》、《擔保法》、《婚姻法》、《繼承法》、《侵權責任法》、《收養(yǎng)法》、《民法總則》、《民法通則》等9部民法。
會議討論范圍涉及民商事審判的絕大部分領域,集中討論民商事審判中的前沿疑難爭議問題。是《民法典》出臺前最后一次整合9民法的會議。如今已經整合成一部大法正式出臺。
如果認為《民法典》修改了融資租賃主要法律法規(guī)條款,那么細讀“九民紀要”就不難理解變更的理由和過程。
《民法典》中留下的遺憾,需要在以后的“司法解釋” 中解決。
六、?
“回租”條款被刪除的警示
《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五條兩個合同三方當事人條款,最初草案中有“承租人將其自有物出賣給出租人,在通過融資租賃合同將租賃物從出租人處租回的,承租人和出賣人系同一人不影響融資租賃合同的成立。”的“回租”條款被刪除。“出賣人與承租人為同一人”的租賃今后是否還能得到法律保護,還要看未來的司法解釋。
若正式出臺后保留了這條“回租”條款,說明法律是支持“回租”業(yè)務。刪除“回租”條款,不能說法律不保護“回租”業(yè)務,但不在支持范圍內,司法中就很被動。當“回租”業(yè)務操作失誤做成貸款,利息部分恐怕難保了。
值得慶幸的是法律并沒有禁止或限制做“回租”的條款。在運作時需慎做。最好用在促銷的融資租賃業(yè)務上。如:“以舊換新”的融資租賃業(yè)務(回租舊設備款用做新租賃合同的保證金)這是“新增固定資產”又不讓承租人得到資金的操作,是沒離開融資租賃本源的業(yè)務。#p#分頁標題#e#
還可用在風險化解的業(yè)務上。如:“替換不良資產”的“回租”業(yè)務(對同一承租人,用回租優(yōu)質資產的租賃業(yè)務得到的資金,來償還不良資產的應收租金),是一種“亡羊補牢”的風險化解措施之一。
最后要說:《民法典》對融資租賃 “直租”的法律支持是明白無誤的。在回歸融資租賃本源之際,開展以新增設備及廠房為租賃標的物的簡單融資租賃,“直租”業(yè)務是最安全穩(wěn)妥,無爭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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